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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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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wang
时间:
2016-6-2 20:16
标题: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 国标代码:12830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 西安市文景路19号(校本部)
邮编:710018
2. 西安市自强西路289号(自强校区)
邮编:710014
3. 学院网址:
http://www.scct.cn
第四条 学院是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得院校、全国交通职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基地、陕西省示范高职院校、陕西省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综合改革试点学校、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陕西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先进单位。学院设有公路工程系、汽车工程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基础学科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成人教育部、体育部等4系4部,共开设45个高职类专业。学院现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重点专业11个,省部级教学名师7人,省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优秀教材6部,省级教学成果奖6个。拥有门类齐全的实验、实训、实习基地304个,其中国家重点实训基地3个,省级实训基地5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为86405005,86405535。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学院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后,由学院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院面对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一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 5500元/生·年
2. 住宿费(带暖气):10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七章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积极采取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1000余万元,资助学生4000余人,奖学金覆盖率40%左右。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吴福—振华奖学金(交通部设立):8000元/生·年,“利星行奔驰”奖学金、“陕西利民”助学金:5000元/生·年,“中铁一局三公司”奖学金,“高速网”奖学金:2500元/生·年,“志尚”奖学金:25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家庭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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