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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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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wang
时间:
2010-5-28 23:40
标题:
浙江省人大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南都讯 记者张东锋 据浙江当地的媒体27日报道,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条例》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报道还援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的说法,“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
有关“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浙江并非始作俑者。据南方都市报记者网络查询的结果,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这是较早对与互联网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而在宁夏、山西两省区去年颁布事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在列举禁止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行为时,也明确列出“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尽管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民法中早已有相关规定,但地方立法中特别做出有关“公开个人信息”的明确规定,显然这是最近几年的一个趋势。
类似的规定在去年就曾引发猜测和争议。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的第十八条第七项,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这一规定被认为很多人认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嫌疑,并在当时引起广泛争议,成为网络焦点。
对此,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随后澄清说,这是外界的误读,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人肉搜索”,此外,公民虽然有监督权,但应通过正常途径行使。
除了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复立法之外,网民对禁止“公开个人信息”的最大质疑,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
纵观各地已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禁止擅自或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然而公民对官员的监督信息公开是否违法?
与大陆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反,一个多月前台湾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通过相关条款的规定,将“人肉搜索”“合法化”,其前提就是如果“人肉搜索”的目的是基于“社会公益”,那么不仅不会禁止,反而还会受到鼓励。
作者:
sowang
时间:
2010-6-1 17:50
标题:
浙江否认针对人肉搜索立法
2010年06月01日 10: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刚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有关传播他人信息的条文,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
不过,《草案》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
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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