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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生考试院公布高考举报电话 呼吁诚信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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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wang
时间:
2011-6-2 23:11
标题:
广西招生考试院公布高考举报电话 呼吁诚信应考
广西新闻网南宁6月2日讯(记者邱凌 通讯员杨娜)2011年高考临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通过媒体呼吁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做文明考生。同时,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了我区2011年普通高考期间的举报电话:0771-5337942,将严肃查处违规舞弊行为。
进一步加大技术防范作弊的力度
为确保考风考纪良好,防范打击各种违规舞弊行为,今年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进一步加大技术防范作弊的力度。从4月份开始,我区启动高考信息监控机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严密关注通过网络或手机等途径传播的、与高考有关的各类信息。各市、县有关部门逐步开展安全防范及清除泄密污染的工作,对涉考复习资料、仿真试题、辅导讲座等实行了严格的登记备案,对出现的问题将迅速上报并展开查证,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5月份开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全区开展了多次综合检查,各地开展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到5月底,已为全区各考点配齐两个无线信号探测仪,用于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还与公安、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在高考期间将相互协作,出动无线信号探测车等技术设备对考点进行巡查,追踪、干扰可疑的无线电信号,并将对涉嫌泄密和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莫受不法分子蛊惑,要正确对待考试,以平和心态诚实应考,考出真水平。
考生应注意避免“无意违规”
据了解,在每年被查处的考生中,有不少是因为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手机闹铃响起,而被监考员定为考试违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醒考生应明确考场纪律,严格遵守考场规则,避免因粗心、疏忽而出现违规行为。教育部规定,“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今年我区也要求,严禁考生携带任何形式的计时器具进入考场。若有考生无意中携带手机、手表等到考点,请务必在开考前将手机(确认未设置闹铃并已关机)、手表等放到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否则一经查出或发现将以违规论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类的“无意违规”是可以避免的,希望考生不要携带不必要的物品进入考场,并请家长及学校对考生进行提醒和检查,帮助考生认识到考场规则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教育部明确规定,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以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的处罚决定为准。同时,考试作弊并被查处的相关记录一经进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将永久性跟随考生,成为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所以考生要予以高度重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为更好地帮助考生了解、熟记高考纪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考试各项规定作了总结——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作弊行为。
属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组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④ 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直接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作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作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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