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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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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wang
时间:
2015-4-27 23:37
标题: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本市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按国家规定学好每一门课程,实现全面发展。坚持分类考查,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和个性特长。坚持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高校考试招生、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整体设计,促进高中和高校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和选拔水平。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13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7门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合格性考试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内。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9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笔试不含听力,另设听说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时间为3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方式,时间为60分钟。
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不统一组织合格性考试,由学校依据相关学科课程标准要求,以学生平时表现为依据,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二)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和供学生选修的拓展型课程内容范围内。各科目等级性考试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综合能力的考查。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含综合高中在籍学生,下同)均须参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
(二)报名方式
参加合格性考试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系统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高中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按要求自行网上报名。
所有参加等级性考试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进行确认。
(三)考试费用
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
(四)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说测试)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及等级性考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高中学校在统一时间组织实施;其中,技能操作测试采用现场评分的方式,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市统一评卷。
(五)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中,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随教随考随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高一 信息科技 合格性考试 第二学期末
地理、生命科学(可选择,至少1门)
高二 地理、生命科学(高一完成合格性考试的科目除外)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
地理、生命科学(高一需已完成合格性考试,学生可选或不选)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高三 语文、数学、外语 合格性考试 第一学期末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合格性考试(仅供还未取得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 4月中下旬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高二已完成等级性考试的科目除外)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由学校根据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六)考试管理要求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及外语听说测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成绩与应用
(一)成绩呈现方式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由市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9门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学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休学学生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参加该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与每年度该科目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高中学校组织补考。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该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底分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10%,D、E共约15%,E为卷面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二)成绩认定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应用
1.高中毕业。合格性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高中学校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2.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作为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高中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高校招生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应届高三学生通过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思想政治、信息科技7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考生通过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思想政治6门科目中至少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秋季高考。等级性考试成绩折算成相应分数计入秋季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其中,A+为满分70分,E计40分;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等级性考试成绩两年有效。高中在籍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高中修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当年。
六、有关说明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春考)或秋季高考的高中在籍学生可用春考或秋季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分数线以高考试卷中基础型课程内容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可不参加这些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二)考生首次参加秋季高考时,其选定的3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均只能参加一次,且不可更换考试科目。考生若再次参加秋季高考,3门等级性考试科目可更换,也可选择同一科目再次考试,但必须先注销有效期内前一次相关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三)相关科目等级性考试缺考的考生,如要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以0分计入秋季高考总分;如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则不计成绩,考生可参加次年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
考生参加相关科目等级性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以0分计入秋季高考总分。如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则次年不得再次参加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且不能更换等级性考试科目。
(四)自2017年起,针对已预报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且已选定等级性考试科目的考生,若尚未取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每年4月中下旬还设置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仅供此类考生参加。
(五)本办法自2014学年的高一年级起试行,但2014学年的高一年级学生相关科目考试时间按下表执行: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高一 信息科技 合格性考试 第二学期末
地理
高二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地理(学生可选或不选)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高三 语文、数学、外语 合格性考试 第一学期末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合格性考试(仅供还未取得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 4月中下旬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任选(高二完成地理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另选2门)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六)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4级的高中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不能认定为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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