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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试行新规 山东高校住宿费怎么收,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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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23:3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07-27 07:29:00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作者: 马玉峰 于海员



附:
  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费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向学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 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电源插座、供暖设备、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
  (二)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五条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如下:
  (一)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
  (二)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三)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
  (四)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
  (五)安装空调的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但每人不得超过200元。学校应科学制定空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分摊、电费承担、以及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管理规定;
  (六)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学生在住宿方面有特殊需求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公寓建设、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六条 高校安排公寓,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情况,便于学生学习生活,又有利于高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高校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
  第九条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第十条 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的,应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高校不得强制统一配备公寓用品并收费,不得收取押金。
  第十一条 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成人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高校公寓建设、管理情况和实际成本进行完善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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