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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人肉搜索"公布贪腐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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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22:3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网络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因侵权事件平添了一些烦恼。

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3位全程参与该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司法解释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此前,因为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知道”、“通知”都没有统一标准。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稳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公民权利保护、互联网行业发展3方面权益,对明确各方责任承担界限、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义特别重大。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蔡雄山认为,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多次听取了互联网企业的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思路。以“通知删除”的时限为例,最开始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接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之时起24小时需要删除侵权内容,否则需要承担责任。听取各方意见后,正式解释改为考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及时删除”。正式解释考虑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时限没有可操作性,避免该通知制度被滥用,同时,也避免大量恶意“通知删除”而抑制言论自由,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专家们表示,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等行业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相关司法实践及企业合规等具有指导意义。

自媒体转载改标题也侵权

近年来,诸多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谣言事件中,自媒体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转载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问题。有的信息转载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要加了标题、中间融入自己个人观点那就有问题。”杨立新说,应当综合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这是国内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自媒体转发的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减少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明确“大V”等网络公众人物传播责任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网络信息转载的限制并不会影响表达自由,在网络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大V”、“大咖”更需要核实信息,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或是转载的是**、暴力等本身就有问题的内容才会受到限制。

“在传统传播法上,转载属于不完全抗辩事由,可以减轻承担侵权责任,但要区分转载主体的性质。”朱巍告诉记者,解释对于转载主体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约束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的转载行为。拥有的粉丝众多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位网友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近年来,网友“人肉”出了不少贪官,但频发的“人肉”致死事件也让许多普通公民感到不安。

杨立新表示,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司法解释第12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有200多个,但比较零散,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朱巍说,该条规定对敏感信息做出说明,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这一部分信息给予最高级别的保护。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释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 表哥 、房叔 、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 ,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朱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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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22:37:30 | 只看该作者
无需举证说理由即可删帖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过去被侵权人要求删除需要提供被侵权的一般证据,此次司法解释则强调理由,即被侵权人只要提供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即可。”杨立新说。

朱巍表示,按照“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因此适用“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原告或者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侵权信息需要提供构成侵权的一般证据。但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

司法解释指出,通知需要具备以下3方面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司法解释还明确网站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杨立新说。

朱巍告诉记者,过去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信息,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络方式、被侵权的相关链接和证据,司法解释将证据换成了理由,被侵权人只要说明理由即可,可以更加快捷地主张权利。

“网站只是商事主体没有权力判断证据,不能充当法官的职责,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朱巍说。

水军非法删帖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蔡雄山说,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列举了7种情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明知,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行业科学有序发展。”蔡雄山说。

加大对被侵权人权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杨立新说。





他指出,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体现在第16条、17条和18条中。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证的费用、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都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明确规定极大加大司法保护被侵权人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杨立新说。

(原标题:“人肉搜索”公布贪腐信息可免责)

netease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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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22:42:12 | 只看该作者

人肉搜索_百度百科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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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23:02:50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2014年10月11日09:01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1 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案例】 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裁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据《南方都市报》

  焦点2 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这类案件来说,从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比较多一些。

  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个规定将来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案例】 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网转载了上述文章。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据新华社

  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案例】 王某是腾讯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的编辑,主要负责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曾经花钱删帖的证人史某说,他所在公司曾屡次找王某删除腾讯网上的帖子。一共删过大约10条,每条的价格约在1500元上下浮动。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

  【裁决】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这些款项当中并不全是删帖费用,还有不少是“推广软文”的费用。还有部分行贿、受贿的金额重复计算。

  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说法证据不足,本案中多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判处刑罚,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行贿受贿数额,已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

  本报综合报道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据新华社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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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23:11: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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