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搜索引擎指南网

 找回密码
 禁止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7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兰州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6-8 15:5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兰州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https://gaokao.chsi.com.cn/zsgs/ ... iew,schId-571.dhtml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兰州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简介

学校全称:兰州大学。

建校时间:1909年。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校区和榆中校区)。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

第三条 招生类型及层次

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学历证书

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兰州大学招生委员会职责

兰州大学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进行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生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本科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新生转专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职责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在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监督机制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

兰州大学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在校生的学业表现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将按照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专业类招生

我校大部分专业实行按学院和专业类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招生,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其本人志愿、学习成绩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属专业类范围内分流至具体专业(或方向),专业类中所含的基地班进行同步选拔。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

除英语专业仅限中学阶段学习英语的考生填报外,我校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

在实际教学中,我校信息科学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等)、生物科学类和医学类(临床医学类、护理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等)各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实行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

我校各专业的录取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因口腔医疗器械制造标准的客观限制,从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学习、从业的角度考量,左利手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整体原则

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

一般情况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三)相关科目选考要求及等级限定

1.江苏省普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合格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对江苏省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合格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

2.上海和浙江等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必须与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

(四)加分政策认可原则

对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五)计划调配原则

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受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对于调增的计划,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均应及时将剩余计划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调回,调增的计划不参与志愿调剂或征集。

(六)专业安排原则

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依次安排专业。当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对上海和浙江等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护理学专业在部分省份单独代码投档或在提前批次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转专业。

(七)上海、浙江综合素质评价

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同分且同位次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特别突出的考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特殊类型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

我校有关自主招生、艺术类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高考成绩理工类排名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500名(理工类考生人数低于5万人的省份,要求排名前1%以内)、文史类排名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300名(文史类考生人数低于3万人的省份,要求排名前1%以内)的,根据本人志愿,入校后表现良好且必修课程考核无不及格情况者可免试进入萃英学院。

萃英学院是我校为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专门成立的跨学科学院,以培养国际一流科学家、领军人才为目标。学院设有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人文学科(文史哲)5个萃英班,每班20人左右,按照“一制三化”(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模式培养。学院每年5月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公开选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哲学、历史学类专业为5000元人民币/学年;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类专业为5500元人民币/学年,文学类中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5000元人民币/学年;理学、工学、农学类专业为5800元人民币/学年;医学类专业为6200元人民币/学年;艺术类专业为9000元人民币/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数据科学方向)为65000元/学年。

住宿费(4人间)为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筹集不到学费和住宿费,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向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成功办理生源地贷款者,可获得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资助报到注册,入学后可向学校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经学校核定情况属实后,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获得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资助。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兰州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文体奖学金以及社会类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一)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本科)

电话:(0931)8912116、8912229

网址:http://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二)纪委监察部门

电话:(0931)8912159

网址:http://jiwei.lzu.edu.cn

E-mail: jwjc@lzu.edu.cn

(三)兰州大学微信公众号:ilzu1909。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本科)负责解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教你搜 ( 鲁ICP备16006309号

GMT+8, 2024-11-23 20:21 , Processed in 0.95853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