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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须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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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9:1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西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须知(一)


录入日期:2023-12-13 17:34:24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山西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进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前准备

1.考生须提前查看山西省招考中心、报考点、考点及招生单位官方网站、公众号考前发布的有关公告及赴考注意事项。

2.牢记考试时间。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12月23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14:00-17:00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8:30-11:30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14:00-17:00    业务课二

科目代码为 5XX(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科目在 2023 年12 月 25 日举行,起始时间 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 14:30。

3.打印准考证。考前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要仔细核对准考证上考生信息及照片图像,认真阅读准考证上“考生须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说明”“报考点说明”“招生单位说明”“考试地点”栏信息,按报考点要求提前掌握考点、考场信息。切记《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文字。

4.提前备好证件、文具。请考生妥善保管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避免因证件不全无法入场考试。考生只准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等文具,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点。

5.教育部关于携带计算器的有关规定

统考科目:化学(农)(科目代码315)可使用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不得使用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自命题科目:考生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注明某科目须使用计算器,考生方可在该科目考试时携带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否则一律视为不允许携带。

二、赴考注意事项

6.为严肃考风考纪,我省2024年研考各考点均配备了智能安检门、5G屏蔽仪、三位一体人脸识别仪和金属探测仪等防作弊工具。

7.考生不得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将被认定为作弊。

8.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须接受“智能安检门”等检查,并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检查和身份核查。

9.考生须按照报考点要求及早到达考点,各考点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提前开放考生安检及进入考点、考场时间。

10.为确保顺利通过检查,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服饰品,防止因入考点、入考场检查延误时间、影响顺利考试。

11.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智能安检门等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报考点出具的审核材料,考点将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三、考试纪律要求

12.考生按照《考场规则》要求参加考试。

13.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4.考试时间以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为准。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未入考场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15.统考科目考试时,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题册、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作答选择题时,须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选项的方框涂满、涂黑;如需改动,需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作答非选择题,考生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特别要看清各题题号,凡答题错位、超出本题答题区域作答造成无法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16.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17.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特别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将直接被定性为“情节严重”。

最后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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