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空间的法律性质决定于毗邻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由于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享有排他性控制权,因此,它自然可以制定“跟彼处飞机飞行和操作有关的制度和法规”,而这一点是在《公约》第七条中加以规定的。第七条还规定:“关于公海上空,现行的制度应当是根据《公约》制定的制度。”因此,一个国家本身不享有制定对公海生效的法规的权力。这一点似乎对任何关于防空识别区法规是否合法的任何问题都作了回答,除非人们可以认为,这些识别区实际上只限于领水之上的空间。要这样认为,就必须将领海向海洋延伸到防空识别区相等距离的地方。乍一看,这种建议似乎不妥,因为防空识别区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极限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然而,领水和空间两者的合法范围都不具肯定性,这一点没有问题。让·a·马绍(jean a. marshial)是第一个对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作出评论的人,他在1952年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