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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出考纪新规 作弊取消各科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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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3:1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11月05日 10:28   来源:郑州日报

按照教育部高考改革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今后在高校录取所占比重将进一步加大。为切实维护考试公平,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昨日,省招办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考生将草稿纸带出考场属于违纪,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将被认定为作弊。

修订后的新政对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认定逐一明确。

新政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九类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其中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者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按照规定,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违纪被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政策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包括: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信工具等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或者窃取他人试卷或者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及草稿纸。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包括: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新政规定,考生发生作弊行为,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此外,各级考试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视频认定的作弊考生以及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的作弊考生,除了按照上述对应规定进行处理外,相关考生信息还将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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