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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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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23:2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05-13 10:09:13 |  作者: fang |   来源: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全国在粤招生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积极有序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健全更加公平、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推动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考试招生公平公正,提高各类人才选拔水平。继续开展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适度扩大高级技术型人才协同培养试点、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试点的规模,不断拓宽创新人才的选拔渠道,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调整规范高考加分政策。认真落实《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高考加分调整项目和加分分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加分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和规范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程序与公示程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完善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的弄虚作假,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加分和录取资格。

(二)组织落实好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精神和工作要求,认真实施“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单独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面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学生招生,重点培养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人才,做好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促进教育公平。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农村学生比例的长效机制。

(三)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职毕业后在我省参加高职院校招生考试的政策,做好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保证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深入实施高校“阳光工程”,规范高校招生工作管理

(一)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规范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对学校的办学类别、录取规则(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备案,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正式向社会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站以及宣传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合法、完整。

(二)规范高校等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招收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高校专项计划的高校,以及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梳理总结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规范测试管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农村卫生人才定向计划等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传力度。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省招生办公室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将公布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或排位)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

(四)努力提高考生志愿填报满意度。完善平行志愿实施办法,2015年我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第一平行志愿组的院校志愿数从3个调整为5个,第二组院校志愿数量不变;“地方专项计划”院校志愿设定为1组5个;“3+证书”的院校志愿数从2个调整为3个。最大限度降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的满足率和满意度。

(五)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要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要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六)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四、强化高考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一)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高考命题教师的遴选,协助做好高考命题教师的管理。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强化高考安全管理,把高考安全保密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明确考试安全责任主体,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试卷保密室的监控、防盗等硬件设施建设,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设施全部达标。试卷保密室启用前,要认真检查、调试有关设施、设备,确保保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设,坚决制止任何渎职、不作为行为,试卷保管值班人员任何时候不得离岗、脱岗。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做好试卷的印刷、运送、交接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考卷丢失、被盗以及其它考试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要做好高考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和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利益。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坚决消除任何影响考试安全实施的隐患,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二)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各地要落实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制,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认真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高考前联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使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共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建立健全打击各种违纪作弊行为的有效机制,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请人代考、冒名顶替、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

(三)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考点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要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并认真进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诚诺,践行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加大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查处违纪作弊有关责任人。凡出现大面积考生试卷雷同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考点,将取消考点设置资格,同时追究考点主考及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考试招生管理水平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践行“立德树人,至公臻善”的考试招生核心价值观,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工作理念,结合当前考试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管理制度,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强化考试招生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技能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能推动考试招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的考试招生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考试招生岗位资格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对考试招生队伍的约束力,努力提高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各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的规定,全面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情况,把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考试招生工作人员与招生中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现象,使考试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公正招生、廉洁招生,切实肩负起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全力维护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着力优化考试招生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考试招生工作的满意度。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要细化服务措施,积极为考生参加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招生服务。要坚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43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招生信访服务体系,设立接访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及时接受群众监督。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长的思想动向,妥善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类信访案件,对考生和家长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要及时处理、积极沟通、快速反馈、耐心解释、限时答复。要安排专人接访,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的考生和家长,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对考生和家长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逐一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安全顺利实施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清普通高校考试招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全力促进我省考试招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切实将考试招生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要求明确、职责明确,保证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落实,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考试招生的宣传工作,把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等考生须知的细节、应知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为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请各市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有关中学。






附件1: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请点击查看)
附件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请点击查看)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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