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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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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23:3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2.学校代码:10075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1921年建校;河北省惟一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河北省惟一入选高校。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河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授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

  7.办学地址:

     校本部: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新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医学部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美术类(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生源所在省艺术联考或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戏剧与影视学类(含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河北省考生采用河北大学相应专业艺术测试成绩,非河北省考生的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联考成绩。戏剧与影视学类要求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要求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文化裸分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专业,要求省美术联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河北省考生要求校考成绩合格、非河北省考生要求生源省专业联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专业按照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不低于175厘米,女生不低于165厘米。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河北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9698

   学校网址:http://www.hb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haoban.hb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河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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