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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会客厅:人肉搜索罪与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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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19:1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央视新闻会客厅9月18日播出:点击观看视频 >>>


人肉搜索“罪”与“罚” 视频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8-09/19/content_10077548.htm



央视《新闻会客厅》


      导语:游走于正义与暴力、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再次成为舆论焦点。9月18日晚20:30分,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在CCTV新闻频道首次播出关于人肉搜索的讨论节目《人肉搜索罪与罚》。


    以下为该节目文字实录:

  李小萌:如果你爱一个人,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样马上你可以了解他;如果你恨一个人,也可以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样他马上可以体会地狱是什么滋味,现在越来越多的虚拟世界的问题要接受现实世界的检验,就在十几天以前,一位人大代表提出,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人肉搜索,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新闻。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集合众多网民的力量搜索信息的方式,针对某个个人的信息搜索也称“网上通缉”;它区别于谷歌、百度等传统互联网机器搜索,变单一的查询过程为“人找人、人问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协作、分享信息的过程;从诞生之日起,“人肉搜索”就与个人隐私等问题相关联,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

  郭文珺,北京奥运会第二枚金牌英雄。8月10日,郭文珺夺金后网络间传出消息:她要用金牌寻找与母亲离异多年的父亲。网友随后立刻发起人肉搜索,帮冠军寻父。人肉搜索的后果却是事态变质失控,众多有关郭父的真假信息横飞,针对郭父的指责、谩骂愈演愈烈,冠军母女最终怒而声明不堪其扰。

  2006年3月,虐猫事件,参与虐猫的三个关键当事人都被人肉搜索找到。这是国内第一次全国性成功人肉搜索行动,也第一次引发关于人肉搜索的巨大争议。

  之后,“铜须门”事件、卖身救母事件、天价头事件、辽宁骂人女事件。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一次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今年3月,“死亡博客事件”更是引发了国内第一起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民事诉讼案。

  人肉搜索和时刻伴随它的巨大争议不是中国的专利。2005韩国“狗屎女”事件导致当事人自杀,今年3月美国网民人肉搜索揪出虐杀幼犬士兵,而这只是两起引发全球关注的事件。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人肉搜索”“网上通缉”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此消息一出,人肉搜索该不该管?该怎么管?立刻成为舆论焦点。

  本期《新闻会客厅》争论话题: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李小萌:欢迎来到《新闻会客厅》。今天我们就要探讨这样一个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上的话题,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究竟该不该管,又该怎么管,介绍一下请到的四位嘉宾。

  两位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网络营销策划人、杨秀宇,天涯网市场总监、刘大浪;两位观点针锋相对的媒体评论员,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资深媒体人王志安。

  李小萌:志安,知道你最近刚作了一篇文章,对人肉搜索非常鲜明的观点,先把你的观点亮出来。

  王志安:我觉得人肉搜索最近一段时间大家讨论得比较多,有很多人都认为,人肉搜索只是现代网络过程中一项技术,不应该针对这项技术本身进行再附加法律去管理,实际上就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有法律了,就不应该再针对人肉搜索再进行特别的法律管制了。比如说它就相当于一把刀,这把刀既可以切菜,又可以杀人,但是我们不能说凡是拿刀的人,我们都要进行法律制裁。

  李小萌:对于人肉搜索该管不该管,你的态度是什么?

  王志安:该管。

  李小萌:怎么个管法?

  王志安:我觉得实际上应该对发起人肉搜索这种行为要进行法律限制,人肉搜索首先是要有人,有人在网络上发起针对第三人的信息的征集令或者通缉令,然后有人根据这个通缉令或者这个信息征集令补充我们每个人知道这个信息,我觉得发起者这种行为有明显的违背法律的嫌疑。

  李小萌:你把人肉搜索是什么解释了一下,但你的观点是说限制性地使用的话是说干脆不能用,还是说根据不同的情况甄别,然后再看怎么对待它?

  王志安:如果把前面针对第三人的信息征集令这个拿掉之后,其实人肉搜索就不存在了,它就变成我们普通的网上的信息搜寻,比如说百度、Google一样的,就是它所搜的信息都是网络上既定有的,既有的,人肉搜索是有人先发起征集,然后很多人是通过网下信息去补充。

  李小萌:刚才志安其实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有人把人肉搜索比喻成一把刀,对刀该不该管,还是对使刀的人怎么管法,其实这个比喻就是我身边的王琳先生提出来的,把你的观点拿出来。

  王琳:我认为人肉搜索没有原罪,就像志安兄刚才讲到的,人肉搜索就像一把刀,不管它是刀或者志安兄把它上升为枪的高度,我们都不能说拿枪的人或者拿枪的行为是有罪的,而我们只能说拿枪杀人是有罪的,所以如果要谈到人肉搜索“入刑”,我想“入刑”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不是拿枪的行为。

  王志安:没错,是这样的,但是我们会想,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允许每个人自由持有枪械呢?如果我们只针对拿枪杀人这种行为,就是可以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持有枪械,问题就是枪杀人太容易了,而刀杀人就不像枪杀人那么容易。我们再把这个结论往前推一步,比如导弹或者原子弹,这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国际上实际上每个国家都在严格控制,包括美国,美国虽然说允许公民自由持有枪械,但美国也是在国际上最不遗余力推行禁止销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为什么说不能每个人自由地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呢?其实本质原因,你说我们制定一部法律,比如你只有持有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杀人的时候才犯法,不是太容易造成大规模的伤害了。

  李小萌:限制武器是为了保证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你觉得限制人肉搜索是为了保护什么,维护什么?

  王志安:我觉得应该是保护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我觉得就是这个。

  李小萌:王琳,那你的意思是说个人隐私可以不用保护,所以人肉搜索可以不去限制吗?

  王琳:不是,个人隐私固然要保护,但是网民在人肉搜索过程当中所固有的表达自由,更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也要同等保护。

  李小萌:隐私跟表达自由之间是互相协调的还是有矛盾冲突的?

  王琳:它们有相互一致的地方,也会产生冲突。

  王志安:什么时候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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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9:17:02 | 只看该作者
  王琳:我们可以把人肉搜索分成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像志安兄刚才所讲的,其实人肉搜索只是有一个发起人肉搜索令的人号召一批网友加入到人肉搜索的过程当中,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可能有如下几种,第一种,利用传统的网络搜索的技术,百度、Google搜索在网上已经存在的信息,我认为这部分人肉搜索是根本不涉及到任何“入刑”的问题。第二部分,像志安兄刚才又举了例子,可能在网民发起人肉搜索帖之后,他会号召一些被搜索的目标周围的人群,利用网下的现实社会当中的一些关系来搜索他的个人隐私,这个要区别看待,并不一定所有的在网下被搜索目标的人肉搜索的行为都是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有很多时候他也许不侵犯。

  李小萌:王琳的观点其实是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之间有时候是可以共同的,可以协调的,但同时我们要界定一下,个人隐私到底包括什么,我想听听大浪的观点。

  刘大浪:这个问题我想先说明一下,其实关于人肉搜索这个概念就是刚才王老师说了一点,一定是有人发起的,其实在网上这个并不一定是这样的,它可能是一种自发行为,可能是比如某个网友,他关注某个人的信息,他去查一些,把它公布出来。

  李小萌:这不是发起的行为吗?

  刘大浪:他并不是说有明确地一个发起的号召,他并不是说好像我们要搜索某某某信息,大家去,其实并不完全是这样的。

  李小萌:为什么你要较这个真,就是有没有一个明显的发起行为?

  刘大浪:这个很简单,因为王老师最早就提出,对发起人肉搜索的行为要进行约束,其实这是我们以后要讨论的,如果说没有一个明显的发起,大家是一个群体性的行为(该不该约束)。第二点,其实我更愿意把人肉搜索说成是社会化搜索,而不愿意简单把它理解成为是一种,人肉一听起来好像有点毛骨悚然的概念,其实它是利用了技术的手段,比如通过我们搜索工具,还利用了我们现实社会的有时候有推理,有时候有大家提供的一些现实社会的信息,是利用多种工具的,甚至可以认为是集体的智慧所导致的这么一个行为。

  李小萌:我想问问杨秀宇,我知道你有个网名叫立二,很多网友听到这个名字马上就会把你和一些事件关联起来,可以说杨秀宇也是人肉搜索的被搜查对象,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你怎么看待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都包括哪些内容?

  杨秀宇:我觉得个人隐私主要是分两块,一部分是个人的信息,另外是个人的经历,可能有些东西我不想被公开,我觉得这都属于隐私的一部分。

  李小萌:什么样的经历是属于你不愿意公开又被公开了的,有吗?

  杨秀宇:有。我基本上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被网民所公开了,也被人肉搜索,搜索到了,并且被公开和传播。比如说我曾经上大学失恋过,甚至说我大学同学的名字,我大学的老师,包括家里人,家庭住址,包括手机号码也都被人肉搜索出来了。

  王琳:隐私权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而又没有法律明令这些信息必须公开,就应当属于隐私权,我理解立二所说的。如果说他个人信息是公布在一个公开的网上,我们只要经过百度简单的一个搜索就能够得到,只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当中,网友把这些信息做了一个分类,并且提供了具体的个人信息的来源,我认为这个是不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李小萌:志安你怎么看?

  王志安:我觉得这个也需要讨论一下,因为网络时代的传播规律不一样,所以我们在前网络时代的很多正常行为到了网络时代可能会有问题。其实刚才王琳说的一些在前网络时代也会出现的问题,比如说你这个行为就是人家的个人隐私,人家不愿意公布,这个即便不在网络时代,这个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觉得在网络时代,问题的复杂性在什么地方呢?在发起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每个人补充的信息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汇聚到一起,可就会对这个人的个人隐私构成极其不利的一个后果,就是你发现在整个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你找不到施害者,但是明显这个公民的权利被侵害了,这种情况可能就需要研究,因为一部法律,如果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又找不到施害者的话,就一定要调整法律。

  刘大浪:刚才王琳说了一点,就是人肉搜索是否有原罪的问题,觉得王老师在表达观点的时候首先就认定了人肉搜索带来的都是坏事儿,刚才我们在前面的片子里面看到,有很多例子,其实人肉搜索有时候会涉及到透露公民的个人隐私等等之类的问题,但是更多的可能是一种起到了公民的监督,舆论监督这方面的作用,其实我甚至觉得在一定意义上是广大网民的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如假定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坏的,本身就是件不好的事儿,而且这个词儿听起来好像是有点毛骨悚然,我们往下讨论的都是什么暴露个人隐私等等之类的问题,为什么不说我们看到人肉搜索带来的一些积极的作用呢?

  李小萌:你讲到了一个责任的问题,网民有没有这种监督的责任,需不需要被什么人赋予这样的责任才能做以上的一些行为?

  王志安:我觉得我也看到了,确实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说有些贪官的一些不愿意公布的隐私,但是被搜索出来之后,就导致这个人完蛋了。我们假定,我们现在能够发明一种机器,每个人从这里走出去,就能自动识别这个人是不是贪官,识别完之后就自动把他的脑袋砍掉,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器吧。但是这个机器的准确率稍微有点不太高,每十个人中间会错杀一个,就是十个人中间砍掉九个贪官的脑袋,但另外一个人就倒霉,是一个普通公民,你觉得这个机器能推广吗?我觉得不行。

  刘大浪:我觉得你把人肉搜索跟这个机器对等起来,本身是一个不恰当的比方,人肉搜索就是网友是起监督作用,他并没有判断的功能。大家都知道人肉搜索辽宁女那个事儿,网友通过这种手段把她找到了,她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网友他没有责任去判断这个人有罪或者是无罪,或者他是贪官或者不是贪官。

  李小萌:在网友发的帖子里面没有判断性语言吗?

  刘大浪:我相信有,但是这就是回到问题的最根本的东西了,你认为人肉搜索是好的是坏的,我刚才只是说举出了它的积极的一面,我认为王老师首先把人肉搜索定义成为一个负面的东西,这是不对的。

  王志安:我不是这个意思。

  李小萌:但是一个事物,我觉得多数都是既有利又有弊的,当我们决定想要限定它,或者说降低它的伤害的话,利和弊我们怎么去参照?

  王志安:我觉得在法律上对所有的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平等保护的,不管这个人是贪官还是一个良民,在权利上他应该受到平等保护,你不能说这个事情因为是贪官,他就不享有隐私权的保护,把他揪出来,这个事情就是好的。而这个人是个普通的公民,我们这么做对他就构成了伤害,实际上我们在权利上是没办法区分的,他都是一个公民。

  李小萌:王琳你说人肉搜索没有原罪,你承不承认人肉搜索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王琳:我承认有,但是我认为志安兄刚才所举的例子有一个误解,就是他错误地把人肉搜索的搜索的行为和搜索之后网民利用这些人肉搜索过程当中公开的信息所做的一个判断混淆起来,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人肉搜索本身,而不是人肉搜索得来的这些信息,网民怎样判断,怎样做一个道德的谴责的问题。

  李小萌:这两者之间能割裂开吗?就是说我们只提供信息,不判断,能做到吗?有没有哪一个人肉搜索事件可以做到单纯地只提供信息,不做道德判断的?

  王琳:不能够,就像我们刚才所举的例子,一把刀,它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但是你不能够约束我买刀的行为,你只能去约束拿刀杀人的那个行为,我们可以去谴责有些网民不顾个人的隐私,利用这些公开的信息,挥舞着道德大棒,在对一个被搜索者进行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去侵犯个人隐私,这种行为我个人也赞同,是应当谴责的,但是我不认为应当谴责人肉搜索本身。

  李小萌:但现实我们看到了,没有办法一刀切地说把判断舍弃,把信息留下来。

  刘大浪:并不是说没办法,实际上王老师刚才在说到这个的时候,首先就假定人肉搜索带来的结果一定是负面的,因为有个人隐私的暴露,所以说人肉搜索是有问题的,实际上比如在网上是可以通过网站的管理等等各方面的东西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约束的,比如在我们网站,如果说把这个公民的个人的隐私登出去,我们是会删除的,这是可以的。所以说比如说在死亡博客这个案件里面出的,到他家去泼油漆,这个已经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事儿了。

  王志安:这点我同意,可能网民的行为在人肉搜索过程当中就有道德判断,他不容易分开,但在法律的制裁上实际上是分得非常清楚的,但是我想说即便剥离了后半部分,仅看前半部分,其实也是存在问题的。王琳始终在讲这个刀的问题,我就说你说不能约束买刀的行为,其实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买刀的行为就是受到约束的,管制刀具就是买不到的,枪你就是买不到的,虽然你买一个枪我只想练射击玩,不允许的,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本身这个工具潜在的破坏性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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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9:17:22 | 只看该作者
 刘大浪:我不知道买菜刀也有管制吗?

  王志安:管制刀具是有的。

  李小萌:现在就得界定人肉搜索究竟是什么刀了,菜刀可以买,但是长的或者是弹簧刀就不行,你怎么界定是什么刀。

  刘大浪:所以说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我觉得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过程,就是一个搜索的过程。

  杨秀宇:我也想打断一下,我跟刘总的观点不太一样。我觉得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分四阶段,第一阶段可能还是有一个,可能不能界定准确或不准确,总是有发起者或发起原因,这个主体我可能不能确定。第二阶段就是网友会产生这种情绪变化,会参与这种人肉搜索。第三阶段就是找到了隐私被暴露,实际上我觉得更可怕的一部分就是说隐私暴露之后的网民行为,如果这个隐私暴露,如果网民是理性的,这个理性的网民行为,大家不会对他个人产生攻击,甚至不会产生现实社会攻击。

  李小萌:志安我想问你,看了那么多人肉搜索事件,哪个事件是你觉得触犯了你的底线,有点不太能容忍的了?

  王志安:我觉得这个例子很多,刚才说的那个辽宁女事件,在地震时期,有一个女性在网上发了一个视频,她说灾区对她生活构成了影响,她就辱骂之类的,网民从发起搜索到找到她所有的个人信息,到公安机关把她抓起来只有半天的时间,我觉得其实像这样的行为本身是非常值得讨论的,你可以从行为后果来讲,这事儿帮助破案,但是我觉得这个行为本身可能确实有触及法律的地方。

  王琳:我提醒一下大家讨论的基础,我们讨论的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了好多种情况在内,绝大多数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发帖者发起号召之后,由于没有网民的参与,慢慢它就消失了,我们不能说这部分人肉搜索不是人肉搜索。还有些人肉搜索,它的影响非常小,小到可能只有一两个人参与,我们也不能说这不叫人肉搜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人肉搜索的利与弊或者罪与罚的问题,而不是说像我们在片中所看到的,专门我们讲那些人肉搜索是恶的那些个案。

  李小萌:我举一个例子,我想你们也知道发生在韩国的狗屎女的事件,一个女孩在地铁上,她的小狗拉屎了,一部分在座位上,一部分在她腿上,她自己把她腿擦干净以后,没有管座位上的,这个行为被人拍下来以后传到网上,结果引起网友群起攻之,她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了,你觉得这是善、恶,监督本身又带来了什么?

  王琳:这不能说是善,也不能说是恶,我一个观点就是我们既不能够对一个被搜索者去推定他是有罪的,我们也不能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对人肉搜索假定他有罪或者假定他无辜,在法律上我们只能对一个行为假定他无辜。

  李小萌:你又躲开了我举的这个例子本身,说起你的观点,针对这个例子你说说你的看法。那些网友是站在一个公共道德,这样的一个角度上,在批评她,在把她的资料公开出来。

  王琳:我觉得这个问题更多的是网民利用了公开的信息,对这个我们所说的韩国地铁女做了一个道德的谴责,而这种道德谴责最终导致了这位地铁女的自杀,而不是说这个搜索的行为本身。

  李小萌:他还是把这个剥离开了。

  王志安:但是事实上,这个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事实上,在法律上,你不能在法律上构成因果关系,但是在事实上确实是有因果关系的。

  刘大浪:不是这样的,我觉得我们其实可以把这个事儿,我们做一个假设,假如当时不是别人把东西发到网上,当时就有人谴责,或者是通过别的媒体传出去了,然后最后导致了她自杀,但你能说是人肉搜索的事儿吗?首先大家对她进行这种公开的谴责,各种各样的谴责,导致她这种极大的心理压力,最后自杀,这才是导致她最后一个悲剧性结果的原因。

  李小萌:但当时她如果跟路人相遇,路人指责了她,并不能够知道她叫什么,住在哪儿,她是谁,有什么样的生活背景。也许恰恰是这些公开出来,造成她的压力,因为咱俩初次见面,你批评我,你骂我,咱俩打了架,散了可能再也不认识,没关系。

  刘大浪:我们经常会看到那种例子,比如一个老师批评了学生,或者是一个家长骂了自己的小孩,最后小孩自杀了,跳楼了这种事儿,我们应该近几年应该看到一些这样的报道,你能说这是这个批评本身所导致他的死亡吗?

  李小萌:我觉得他在偷换概念,你觉得呢?

  刘大浪:我不是偷换概念。

  王志安:我们沿着你这个逻辑往前走,就是我们在小范围内批评一个人和在全世界范围内批评一个人,你承认不承认,它对一个人的心理作用是不一样的。

  王志安:我就说网络时代跟非网络时代的不同,他即便在公交车上,他这个行为受到周围人的谴责,这是一个有限范围,但是如果把他放到网上,就变成了在全世界范围面前失重,我就说这是网络传播跟非网络传播的区别。

  刘大浪:因为你觉得有这种区别,所以我们说根本在网络时代,我们把这种批评的,导致批评的这种原因,我不能放到网上去了。

  王志安:不是,我所说的对人肉搜索的限制一定是对发起人肉搜索的这个人的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如果这个信息在往上既定就有,我觉得这不违法,同时,如果你要是个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恰当,你公布信息,也不违法,但是不能因为有一个人发布征集令,其他人进行补充,形成这样一种关系,我觉得这个就值得限制了。

  刘大浪:我觉得你始终是,你把人肉搜索等同在暴露个人隐私,这个我是不同意的。你观点就是,你说人肉搜索的时候,你就一定说到有隐私被暴露了。

  王琳:假设韩国地铁女的事件不是网络公布出来的,而是一家平面媒体,我们会反过来讨论一下,平面媒体有没有抨击或者监督这种不文明的现象?

  王志安:但是平民媒体一般来说在使用过程中多数会化名的。

  刘大浪:网络媒体也不一定会使用。

  王志安:多数情况下,因为它是把它等同为出版物。

  李小萌:像王琳他们很强调就是人肉搜索的监督和扬善的功能,就说地铁女的这个事儿,这个事儿出来以后,是不是起到了一个以后再有人带着小狗上地铁,再也不敢让它把屎拉在座位上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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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9:17:35 | 只看该作者
  王志安:有可能会这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要想期望获得这样的效果,就要付出这样的代价,因为付出的代价和行为的后果之间是不匹配的,这个人仅仅因为这样的行为就付出生命的代价。

  李小萌:但是王琳他们说这并不是我在搜索它的时候想要达到的目的,并不是想要伤害她到自杀的目的。

  王志安:但是它不可控,它不可控关键是,网络的人肉搜索一旦发起之后谁能终止?大家可以看郭文军寻父的例子,郭文军寻父当时因为这个事情爆发之后,很多网民就自发想要寻找郭文军的父亲,后来郭文军的家人陷入到巨大的尴尬之中,因为这个行为没有郭文军的授权,他们家人也不想面对过去这段历史,但是谁能终止呢?终止不了。

  李小萌:无法控制,不能终止,这是不是要追究到人肉搜索本身的原罪问题呢?

  王琳:我也不这么看,我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也可以支持我的观点,尽管我不赞同用个案来支持某一方的观点,陕西正平华南虎事件,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就不可能找到这张年画,如果没有这张年画,我们就不可能证明正平的华南虎是一张纸老虎,如果没有这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以及它促进的公民对政府信息的一个监督的作用,也许我们今天就可以看到在陕西省正平县一个野生华南虎自然保护区已经成立了,也许今天坐到这儿大家谈的一个节目就是嘉宾有周正龙先生,有其它的一些嘉宾。

  王志安:我觉得我对人肉搜索的理解跟王琳不太一样,我理解的人肉搜索没有指物的,都是指人的,如果是指物就不能叫做人肉搜索。

  王琳:我们同样可以换一个例子。

  王志安:指人的才能叫人肉搜索,一定是针对某一人。

  刘大浪:王老师把人肉搜索的定义已经到了,针对某个人对他产生的负面效应,而且包括他的隐私。

  王志安:不是负面。

  刘大浪:我觉得你如果定义成这样的话,我赞成你的观点。

  王琳:志安现在没有解释的是,你把发帖者控制住以后,怎么样来控制网友这些自发的跟帖提供信息的行为,这是人肉搜索一个主要的内容,而发帖不是一个主要内容。

  王志安:你就说你的意思是说,即便没有一些人征集,也会有人自动跟帖,是吧?

  王琳:对,因为这个事件本身就是一个公共事件,比如说我们刚才看到的虐猫女,就是有一系列的照片在网上上传之后形成了一个公共事件,然后才导致了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乃至于信息的公布,如果没有一个人发起也会有网友去公布相关的信息,这个是肯定的。

  王志安:对,我说的这个行为可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是这种建议,但是它至少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

  李小萌:今天其实大家是一个观点和信息的交流,在过程当中有没有听了对方的观点之后,在自己原有观点之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呢?

  王琳:一个新事物出来以后,通过国家的办法限制它,但是还有一种方法来调整,就是民本主义,就是志安兄的出发点,从公民的权益保障出发,又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又保障表达自由,而不是采取我不准你发帖这种方式。

  王琳:这种权利被侵害我们应该基于一种什么样的途径来化解,我意思还是我们通过网络社会本身来化解,而不要通过外在的行政责任给法律责任来化解它,网络社会本身,像我们都同意,它是一个社会。

  王琳:我们现在忽略的是网络自治和行业自治,比如天涯社区,他们能不能通过自己的一个自治的行为,来化解掉其中绝大部分的有恶的那个人肉搜索,至于留下来的少部分,一两个,每年出现的一个人肉搜索。

  李小萌:怎么能希望人人都有那么高的自律精神呢,如果我没有被动被约束,我为什么要自己先去限制自己呢?

  王琳:因为网络是在市场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事物。

  王志安:(你的意思是)希望通过社会发达来承担一部分社会调整的功能?

  王琳:小政府,大社会。

  王志安:但是我觉得这个恐怕法律其实规定是底线。

  王琳:要普及这个观念,你如果说拿到美国的例子,美国就是先行业自治,再判例,再担刑法,我们不是一个判例法系国家,我们没有办法通过一个案例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在中国也不是说很有成效。

  李小萌:志安有没有在他们的基础上,再多少修正自己以前的观点呢?

  王志安:王琳刚才说限制发帖人,限制信息征集令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中间的所有问题,我觉得这一点确确实实这个可能说的是有道理的。我觉得这样的结果,这样就说明实际上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其实更深的法律探讨,到底在人肉搜索这个环节中间,我们对哪样一种行为进行限制,既不影响网络社会中间公民的表达,同时又能恰当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我觉得公民的权利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边界在逐渐作为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大家不要认为,只要调整这个边界,就是对某种权利的限制,不是这样的,而是说只要有人的权利,相互之间调整我觉得是非常正常的。不是说只要某种权利的边界调整就是对这个权利的限制,其实恰恰是对这个权利的恰当的保护。

  李小萌:我觉得这个话题到这儿,很感谢我们四位嘉宾在说话的过程当中也在认真地思考,任何一项新的技术出现之后,恐怕都难逃成为双刃剑这样一个命运,但是可贵的是人们在艰难当中在寻找解决和取舍的办法,感谢收看今天《新闻会客厅》,再见。

  “人肉搜索”究竟需不需要法律约束?该怎么约束?可能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进行更详细更全面地论证。但今天的讨论至少能够提醒我们每个人,很多时候当我们在行驶自己的权利,有没有想过,我们正在伤害别人的权利,或许当这样的提醒时刻存在我们每人心中的时候,关于法律的讨论也就不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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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0:24: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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