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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昨宣判 两网站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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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6:5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年初,一位叫姜岩的女士在自己的博客中记录了自己丈夫的婚外情之后跳楼自杀,这一事件曾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网民们甚至发出“网络通缉令”,通缉这名年轻女子的丈夫。

    昨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姜岩的丈夫起诉相关网站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两网站被判侵权。      今年年初,31岁的姜岩在自己的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的不忠后,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转贴到各大网络论坛。而网友们则展开“人肉搜索”,将姜岩的丈夫王菲及第三者“东方”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此后,这场风波在网络上愈演愈烈,网民把王菲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公布于网上。迫于舆论的压力,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在的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公司决定暂停王菲和那名被指称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随后,王菲向法庭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在线"三家相关网站名誉侵权,要求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共13.5万元。      庭审中,王菲的代理律师表示作为被告的三家网站,在登载的文章中称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因为王家的态度迟迟不能下葬等,这些都是歪曲事实,是对原告的诽谤。      原告代理人:姜岩父亲说的话,不一定就是属实。      王菲所认为的那些不属实的情况,基本出自于姜岩姐姐的文章,而在出事后,姜岩的姐姐将所有追忆的文章都发表在“北飞的候鸟”这个网站上,大旗网也制作了一期专题,展示事件的进展,并对姜岩姐姐和一些网友的文章做了链接。      北飞的候鸟网站的代理人:“原告因为对婚姻不忠诚,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及人物的评价。”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法院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两被告,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分别判令两被告在各自网站的首页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 同时分别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和三千元。      另一被告天涯网在王菲起诉前将上述事件的相关文章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文:央视网)


视频: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昨宣判 两网站被判赔偿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8-12/19/content_105268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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