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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5年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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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3 16:1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生报名。2015年3月底前,符合普通高考[微博]及高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

  二、高校考核。试点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简章,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等内容,于2015年2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本校自主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报名条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确保考生条件符合相应要求。4月底前,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试点高校考核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考核安排在6月10日至22日期间进行,具体方式由高校确定并公布。考核后,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

  三、信息公示。按照教育部要求,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我院将在院门户网站(www.sceea.cn)上对我省所有参加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集中公示。为确保我院及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报名信息,试点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确定参加学校考核的我省考生名单及学校联系方式函报我院;考核完毕,试点高校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传我省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时,按相同格式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我院(其中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须注明)。

  四、志愿填报。我省单独设置自主招生志愿,并作为入选考生符合选拔学校录取要求时进行提前投档的依据。

  公布高考成绩后,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我省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在我省规定的普通本科志愿填报时间内,登录我省高考志愿网上填报系统,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入选考生选填一所试点高校志愿,并填报该校入选的专业。

  填报自主招生志愿的考生,均可同时填报各批次普通高考志愿。若试点高校对考生填报志愿有特殊要求的,考生还应按高校的要求填报普通高考志愿。

  五、录取办法。我院在试点高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按照已公示入选考生填报的自主招生志愿,根据入选考生投档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为学校在我省的最终模拟投档线。试点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

  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应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高校若需破格录取,应在该批次投档前将学生材料和学校破格申请报我院,经省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破格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加强管理。按照教育部要求,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建立考试录取申述、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地招考办和相关高校做好向社会和考生的宣传工作。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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