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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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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23:2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03月25日 11:38   来源:长春晚报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赛、省级三好学生等加分项目

24日晚,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我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政策。备受关注的吉林省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随之浮出水面。

记者发现,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赛、科技类竞赛加分、省级优秀学生等加分项目全部取消。高考加分项目进一步瘦身,加分分值也进一步降低。

调整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

本次我省调整了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

规定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省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加分考生信息必须公示

同时要求,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

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同时,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的问题。

奥赛加分、省优秀学生加分全部取消

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 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 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 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继续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体育特长生由省体育局重新组织运动员资质复核复测,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和认定。

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等地方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1)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4)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高考我省保留的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记者肖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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