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百度公司的七家唱片公司分别是: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
七家公司均诉称,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现百度从事大量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其中包括了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而百度公司并未通过他们的许可。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3万元。
对于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技术服务用于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因此,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
法院还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在此案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