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人肉搜索”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网络侵权等许多新的侵权类型屡屡出现,以往法律中对此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很少,造成法院判决难度较大,而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都做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网民人数迅速增长,网络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肉搜索”随之而生。在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等事件中,网民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和披露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了司法机关介入相关事件的进程。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肉搜索”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例如,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中,多名被网民称为“局长情妇”的女性被查实照片遭盗用,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
程啸认为,针对恶意“人肉搜索”的危害,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是强调了网络提供商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切中了要害。”程啸说。
但他也指出,条文中的“知道”一词的界定,究竟是指“应知而未知”还是“明知故犯”,目前还比较模糊,需要在日后的法律实践和法理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治理网络侵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加强对网络用户的管理,比如加大惩罚力度、实行实名制等;另一种是加大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通过积极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出现。前者因为在虚拟空间,直接找侵权主体很困难,往往造成维权成本很高,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补偿。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强调由行为个体的责任过渡到网络服务商方面,是一个很大进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说。
崔国斌认为,“人肉搜索”问题的核心是隐私权。要真正解决“人肉搜索”的问题,必须通过其他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进行完善。只有让网民、网络提供商知道什么是隐私、什么情况下属于侵犯隐私,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公共标准,才能在维护网络自由的同时保护公民权益。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曾出台相关法规禁止在网上擅自发布个人信息,引发网民担忧“人肉搜索”遭禁。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通过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浙江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针对恶意公开或贩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揭露贪腐等“人肉搜索”行为属于社会监督,只要真实合法,与恶意使用他人信息是有区别的。
接受采访的多数专家表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网络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应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拿出更可行的标准。
中国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开始,关于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已有40多部。此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首部专门对侵权作出责任规定的法律,涉及医疗事故、污染事故、产品责任、交通事故、高空抛物等当前社会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