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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该不该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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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2:4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俊杰 (08/11/22 04:07)


       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带来的假医药信息肆虐,经国内多家权威媒体报道后,百度就此在其网站上进行了道歉。但同时百度CEO李彦宏表示,百度仍将会坚持竞价排名模式,并对虚假信息辩解,称法律并没有要求付费搜索引擎为发布的信息负责,“提供广告主资质并非中国法律要求,另外搜索引擎或许不应该为网络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11月21日《上海证券报》)




  在笔者看来,这里有一个模糊认识,影响了百度在此问题上的正确态度,即搜索引擎该不该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较好解决,就能够充分调动百度对虚假违法信息进行严格过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否则,媒体的曝光与社会的谴责很难抵挡百度的暧昧和纵容。


  笔者认为,探讨搜索引擎该不该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首先要看搜索引擎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否客观公正,搜索结果是否被人为进行干预。不同情形下,搜索引擎的行为性质不同,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当搜索引擎对提供信息不加任何人为干预时,搜索引擎向公众提供的是一种本质上的公益服务,其基本责任是向公众提供客观、全面、公正的信息。只要互联网上存在包含搜索关键词的信息,搜索引擎就应当尽量保证公众能够搜到。至于搜索结果中的排列先后及顺序,应当完全是随机的,没有进行过任何人为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因此,法律不会要求它对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百度的竞价排名搜索来说,其法律责任与提供普通搜索有所不同。我国《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照这一法律规定,百度竞价排名行为完全符合“广告”的内涵和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是广告主,而百度则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事实上,百度不仅对竞价排名企业进行收费,而且对竞价排名信息还冠以“推广”字样,从法律意义上讲,百度的这种商业营销行为已经符合广告的基本特征,竞价排名不再是一种公益服务,而是一种十足的商业营销行为了,应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这就要求百度竞价排名企业和商品必须符合我国广告法的基本要求,百度自然也应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百度竞价排名的具体操作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已经沦为商业广告的百度竞价排名必须遵守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没有理由不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借口“搜索引擎不应该为网络信息真实性负责”而拒绝承担责任,是明显违法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网络搜索引擎广告还认识不足,并未纳入广告监管范围,这也是百度打“擦边球”,并试图全面推脱责任的重要原因。(山东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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